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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近半数信息公开诉讼案被拒之门外
来源:中国青年报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作者:
最高法副庭长:近半数信息公开诉讼案被拒之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起草人李广宇,近日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会议上透露,有接近半数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被法院拒之门外。

  据李广宇透露,为破解此难题,最高法制定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1月2日至3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目前最高法收到的几百条意见或建议中,不少人表达了对第11条所列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这一规定的质疑。

 

哪些信息有碍安定


  《规定》第11条规定了政府信息被法院认定为不属于公开范围的6种情形,即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

  近年来,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群众的高度关注。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公开透明,导致质疑声不断。“如何认定影响安定、稳定的信息,这是非常难划分的。”与会的国务院法制办李向东副司长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要有证据证明这个信息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否则必须公开,但关键是在操作上怎么做。

  “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采取‘捂盖子’的方法,在信息化的当今社会实际上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并特别强调,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在莫纪宏看来,《意见》是对解决现实问题的一个回应。他说:“《意见》从更高、更远的视野来看待信息公开的意义,说明了信息公开与维护稳定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意见》突出强调了信息公开与维护社会稳定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只要把握得当,信息公开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李广宇表示,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时也试图对“影响安全和稳定”这些不确定的概念作出具体解释,但结果证明,“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李广宇说,从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做法来看,对于适用“稳定”为理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都是持非常慎重的态度的,应当不会成为不公开信息的托词。

 

近半数诉讼被拒之门外


  “行政机关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但是如果它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怎么办?能不能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说它没有主动公开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院要判决他主动公开。这是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一直很头疼的问题。”李广宇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过程,却常常遭遇到法院重重“玻璃门”的阻隔。

  2008年5月5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为了查清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直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成为中国“信息公开第一案”。

  2009年5月4日,黄由俭、邓松柏将起诉汝城县政府的信寄往最高法,他们的案子走过了所有的诉讼旅程。他们所有的希望都已经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中被磨损。而除了汝城县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外,郴州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始终沉默,早已过了法院决定是否受理15天的答复期限。

  据北京市高院发布的信息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一年内,北京市由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共有10起,目前审结9起。在这已经审结的9案中,有5起不予受理,两起驳回起诉,另有两起原告撤诉。也就是说,没有一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其他地区的诉讼,也大体经历了与北京大同小异的遭遇。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领全国之先的上海市,据上海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殷勇透露,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试行该制度到2008年年底,共发生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除1起政府败诉、13起因和解撤诉外,其余均遭驳回或不予受理。

  李广宇说,从他了解的情况来看,信息公开诉讼可能有三成多是“不予受理”,还有一些受理之后还要驳回起诉,“这两项相加差不多就能达到半数。”

  据介绍,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方面,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列举,的确难以找到明确依据。这也是有的地方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的重要理由。今年8月13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该受理的信息公开诉讼范围。“出台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门难进的问题,为知情权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李广宇说。

  李广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政府信息能不能公开的问题。而政府信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只有行政机关知道文件的内容和性质,所以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提出具体根据。

  比如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常常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也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机关保有政府信息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实体权利救济的前提。司法解释一旦出台,所谓的诉讼困局应该能够迎刃而解。”李广宇说。